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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办理核准后由台中市政府核发之工厂登记证及函照片范例:
(图一) 工厂登记证(旧版)
(图二)工厂登记核准函(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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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应申请登记而未办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符合『工厂』定义,但未依法申请登记者,主管机关会令行为人停工,并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拒不遵守者,再处行为人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工厂』有那些情形,不得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答:『工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一) 产品依法令禁止制造者。
(二) 违反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者。
(三) 厂房利用违章建筑或违反建筑物使用用途者。
(四) 属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种类、范围及规模,其相关环境影响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或污染防治计画未经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准或同意者。
(五) 订有设厂标准之工厂,其设备不符合该标准者。
(六) 依法律规定产品之制造应先经许可而未获许可者。
(七) 依工厂管理辅导法第十一条应先申请取得设立许可而未获许可或经许可后未依核定内容建厂者。
(八) 经中央主管机关依工厂管理辅导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厂之新设或既有工厂之扩充者。
工厂申请设立许可、登记或变更设立许可、登记及工厂负责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抄录或证明工厂登记事项,是否须缴纳费用?
答:工厂申请设立许可、登记或变更设立许可、登记及工厂负责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抄录或证明工厂登记事项,应缴纳审查费、登记费、抄录费、证明书费。
市府登记规费:
-
设立许可、登记费5,000元。
-
变更设立许可、登记费3,000元。
-
抄录费、证明书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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